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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与袁世贤的税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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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袁世贤,担任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具有丰富的税收管理经验和深厚的税收理论造诣。他致力于推动地方税收工作创新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其领导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积极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强化税收执法,有效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为各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同时,他注重服务纳税人,推动税收信息公开透明,深化税收改革,为地方税收工作探索出了一条富有湖南特色的现代化治理之路。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社保费信息系统停机通告】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了解到,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统一部署,益阳市新医保信息平台将于近期上线,从8月27日(星期五)20:00 至29日(星期日)24:00,全省税务社保费信息系统需停机配合开展医保征收业务接口切换。

停机期间,全省范围内的社保费征收相关业务,包括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参保异动数据接收,工资申报、应收测算、社保费征收及入库的全流程业务等暂停相关服务。

益阳市医保信息系统停机有关事项由益阳市医疗保障局另行通知。

来源:湖南电台《全省新闻联播》

记者:王慧

编审:周红、赵庆丰、楚雄

【#湖南今年7个月办理留抵退税超584亿元# 是前三年总和的3倍】三湘都市报记者今日从湖南省税务局获悉,今年1-7月,全省累计新增退税减税降费及缓税缓费826.6亿元,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费负担,缓解资金短缺等压力,起到了“放水养鱼”“水多鱼多”的政策效应。其中全省办理留抵退税584.2亿元,规模前所未有,是前三年总和的3倍。

正值暑期,长沙高新区“千博万硕”引才工程专场招聘会现场人头攒动,本土电商“明星”兴盛优选展台里,吸引了众多求职者前来咨询。

“今年以来,在一系列税惠政策助力下,我们累计获得增值税留抵退税2.43亿元,更有信心也更有能力为稳就业保民生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云表示,退税资金将全部用于企业运营,其中人才引进和培养以及物流设施投建这两块,将为市场创造大量就业机会。

数据显示,今年1-7月,湖南办理留抵退税584.2亿元,是前三年总和的3倍,占全省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优惠金额的70.68%。截至7月底,已有4.83万户市场主体享受到留抵退税“大红包”,户数是去年同期的107倍,89个大类行业享受退税红利,行业覆盖面超九成。(全媒体记者 潘显璇 通讯员 罗舜爱)湖南今年7个月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前三年总和的3倍 - 新湖南

在写这样的专业性比较强的文章之前,建议你咨询一下专业人士,了解一下必要的税收政策!最起码的,你要彻底阅读长沙市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的回复,而不是断章取义!

株洲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株洲#

6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株洲市有5家公司被所辖税务机关确认走逃(失联),存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40多(税额30多万元)至480多万元(税额60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南日某贸易有限公司,在10月9日至3月31日期间,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确认走逃(失联);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258.68万元,税额33.63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上述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着刑事处罚,但对于具有自首、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天检一部刑不诉〔〕6号)

1.3.简要案情:邓某某先后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金额合计1888972.42元,税额合计321125.3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株洲市A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款合计321125.33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邓某某主动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罚款;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不起诉。

2.1.案例二: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茶检刑刑不诉〔〕4号)

2.3.简要案情:文某某以湖南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受票方先后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8张,价税合计3103639.48元,其中税额450956.1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文某某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交税款450956.13元,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株洲市A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石检公诉刑不诉〔〕22号)

3.3.简要案情:株洲市A发展有限公司让湖南B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累计金额1736324.84元,税额295175.1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株洲A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株洲A发展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曹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芦检刑不诉〔〕119号)

4.3.简要案情:曹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税额合计197611.58元,价税合计1360032.5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追缴,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故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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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25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衡阳#

#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衡阳市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共有25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有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3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在虚开普通发票方面,虚开金额从一百多万元至一千多万元,其中,最高的是湖南泰某建材有限公司,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向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5份,金额1192.84万元,税额34.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将该案移送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分别为:耒阳市洪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金额676.70万元,税额108.3万元;耒阳市敏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731.97万元,税额117.1万元。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衡阳地区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一、虚开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邓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蒸检公诉刑不诉〔〕78号)

1.3.简要案情:邓某某他人为自己代开七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1.5万。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彭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衡祁检二部刑不诉〔〕136号)

2.3.简要案情:彭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价税合计98534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检公诉刑不诉〔〕74号)

1.3.简要案情:陈某甲经人介绍购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1891333.33元,税额321526.6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在侦查阶段退缴税款,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衡祁检公诉刑不诉〔〕42号)

2.3.简要案情:雷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75400元,税额43187.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量刑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缴纳税款、滞纳金等;湖南A建筑有限公司目前为正常运营良好的民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2.5.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26号)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调整为五万元以上,而本案中,雷某某虚开的税额仅为43187.6元,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而不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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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衡阳#

湖南省株洲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偷税,被税务局追缴税款和罚款1100万元!

纳税人名称株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914302***6907XL

组织机构代码66856907X

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王某,男,430304********3018

违法期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实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

案件性质偷税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经湖南省株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01月0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19.3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19.3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613.68万元的行政处罚。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划算?这些问题您得知道!

发布时间:-04-30 20: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固定用工合同,如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划算?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带您详细了解一下?

1.哪些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保。如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家政服务人员等均可参保。

2.如何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

有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省居民,可前往当地人社部门凭身份证或居住证办理参保手续。

3.什么条件可以领取退休工资?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划算?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受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标准、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计息利率、退休年龄等诸多因素影响,难以完全准确计算。根据现行政策,假设均从1月开始缴费,社会平均工资每年增长6%,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的40%计入个人账户)4%复利计息,实际缴费且每年均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或100%缴费,不同开始缴费年龄和缴费标准对应的养老金水平如下:

一般来说,养老金每年还有5%左右的增长。上述测算结果仅作参考,退休待遇需根据实际情况和退休时政策确定。

5.灵活就业人员缴满还可以继续缴费吗?

可以。缴满继续缴纳,计发退休工资时遵循“长缴长得”的原则,养老金将相应增长。

6.如参保个人故亡,已缴费款是否可以退还?是否还有其他待遇?

如参保个人中途故亡(包括未退休、已退休),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

(1)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个人未退休即中途故亡,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即缴费额的40%+利息),可以退还继承人。领取养老金后中途故亡,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缴费额的40%+利息)未领取完的,可以退还继承人。

(2)丧葬补助金。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按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假设上年度平均退休金为3000元,则补偿标准为12000元)。

(3)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抚恤金,具体标准为:每缴费满1年计发1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个月(假设已缴费,上年度平均退休金为3000元,则补偿标准为45000元)。

7.灵活就业人员以往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可以直接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将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其中,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时段,将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转移后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8.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哪些渠道缴费?

缴费人办理参保手续后,目前可通过湘税社保APP和微信小程序,以及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长沙银行的营业厅、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税务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缴纳;7月1日后还可通过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农商行(信用社)的相关渠道进行缴纳。

湖南省保靖县:4月18日19时30分许,保靖县某某机关交通管理大队直属中队民警刘某奉命带队从保靖县某某机关出发,到位于保靖县税务局对面垃圾处理站前设点执行酒驾夜查任务。縢召源负责检查摩托车等小型车辆。

当晚19时40分许,縢召源拦下一男子(即本案被告人周某)驾驶的电动小黄车,要求驾驶人周某吹酒精筛查棒。周某吹了后,酒精筛查棒就闪光了。刘某看到后,就要求周某下车配合检查。周某下车后,承认喝了酒。

刘某及在场民警要求周某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周某认为自己只是喝酒驾驶非机动车不违法,便往道路边绿化带的人行道走去离开执勤现场。刘某及其他在场辅警见状跟随周某并要求“你先莫走”。刘某讲“你到底要浪门里?(保靖口音,意即你到底要怎么的?)”

周某答道“我要像浪门里,再你!(保靖口音,意即我要怎么的?随你!)”,并随即用右手推打刘某。刘某用右手抓周某欲控制周某,周某箍住刘某颈部用力抱甩致刘某单膝跪地。在场的其他辅警当即共同制服周某。

期间,周某不断辱骂、威胁执勤民警“杂种!”“老子坐两年牢出来,我再找你们”“莫让老子记到你们”等。刘某打电话报警,后指示将周某控制在警车上。

保靖县某某机关迁陵派出所接警后来现场处警,在交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周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出周某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周某当场表示确认)后,将周某传唤至保靖县迁陵派出所接受调查。

4月20日,刘某到保靖县中医院进行检查。保靖县中医院同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结果为:左耳耳廓软组织挫伤。经湘西州双雄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人体损伤程度不予鉴定。

7月19日,被告人周某在值班律师文铁军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周某不存在特意暴力殴打执勤民警的主观恶意。案发时几名交警一直围着被告人,先发生争吵,后有相互推扯行为,马上被众多交警制服,并无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用手勒住刘某的脖子,用力往地上压,导致刘某跪地无法正常呼吸的行为。被告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应当适用刑法进行打击,给予行政处罚更为合适;

2、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①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建议从轻处罚;②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③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被告人周某不仅未认识自己的行为违法,而且在执勤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拒不服从现场执勤民警的指挥并配合检查,擅自离开执法现场,并在执勤民警制止其离开的情况下推打、抱甩执勤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指定辩护人王波的辩护意见1、2之①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1951年7月1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政府门前举行一场朴素婚礼,新娘子没有凤冠霞帔,没有婚纱,甚至没有一朵红花,新郎官时任汝城县税务局局长……如果仔细看,你还能发现县政府门前还挂着清朝知县书写的楹联

#湖南身边事##郴州身边事#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 郴州这些集体和个人入围: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肖勇刚 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初级工

全国工人先锋号

桂东县玲珑王茶叶开发有限公司桥头茶叶加工厂

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物流配送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嘉禾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江引水工程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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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模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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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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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评论内容(2)
  1. 晴栀2024-01-31 21:41晴栀[吉林省网友]203.34.48.200
    看到地方税务局与袁世贤的合作,感觉很有信心,相信这样的合作能够促进税收的公平透明,让社会更加和谐。
    顶1踩0
  2. 止于物之道2024-01-31 21:27止于物之道[贵州省网友]117.101.33.16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与袁世贤的税收合作值得肯定,希望这种合作能够促进地方税收的稳步增长。
    顶7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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